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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MOUNT与罗斯蒙特的纠纷(真假罗斯蒙特大PK)

点击次数:3487 发布时间:2010/3/18
提 供 商: 上海申思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资料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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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斯蒙特公司)诉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8-19 22:05:40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
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
原告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奥森,该公司总。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优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斯蒙特公司)诉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并于2008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松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和北京罗斯蒙特公司共同诉称,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世界500强企业艾默生电气公司的过程控制业务分部成员之一,产品涵盖了整个压力、温度、流量和液位系列测量领域。北京罗斯蒙特公司是罗斯蒙特公司于1995年12月27日在北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罗斯蒙特公司研发的过程控制仪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罗斯蒙特公司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于1982年3月30日以其中文名称“罗斯蒙特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ROSEMOUNT”商标,将“罗斯蒙特”作为中文商号在中国使用。1993年5月26日,罗斯蒙特公司还在上海成立了上海罗斯蒙*限公司,后更名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原上海罗斯蒙*限公司与北京罗斯蒙特公司又分别获取了相关市*部门颁发的“*技术企业”、“纳税信用*企业”、“纳税”等荣誉称号,他们在中国的实际经营活动使“罗斯蒙特”商号在相关公众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且经罗斯蒙特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罗斯蒙特”商号亦已为中国电气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系统领域与相关服务领域客户所熟知。经查,被告自2004年11月11日开始擅自将“罗斯蒙特”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罗斯蒙特公司的跨国公司背景以及其在中国已设立了也使用“罗斯蒙特”商号的子公司,故被告上述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关联公司。同时,为进一步混淆相关公众的认知,被告不仅在其自动回复中谎称自己为“罗斯蒙特过程管理”,而且在与宣传资料中欺骗性地宣传其为“罗斯蒙特集团”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并称其拥有“6大专业公司、20家控股企业、120家专业协作企业、在中国设立500多家销售公司与特约经销商,同时拥有5家国外分公司与20多个销售代理,产品数十个国家与地区”,杜撰了实际并不存在的“上海罗斯蒙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上海罗斯蒙特控制阀有限公司”、“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罗斯蒙特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罗斯蒙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罗斯蒙特-振方轻工制品厂”、“罗斯蒙特-豪尔雅服装厂”等20多个“上海罗斯蒙特旗下品牌”。此外,“罗斯蒙特3051智能型压力变送器”产品的名称和型号(即“罗斯蒙特”及*型号“3051”)都是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自行命名,产品装潢(蓝色外观、橘黄色塑料帽与银白色铭牌的组合)也非同类产品的通用特征,被告却擅自使用、模仿原告“罗斯蒙特3051智能型压力变送器”产品*的名称、包装与装潢,并直接复制抄袭原告产品用户手册的内容,以实现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非法目的。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斯蒙特”字样或任何与其具有混淆性相似的字样;2、停止宣传、生
产、销售与原告3051压力变送器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3、停止虚假宣传;4、向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5、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计人民币322,588.67元。
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罗斯蒙特公司所投资的是与其相独立的法人,该投资行为不能认为是商业行为,申请商标注册更不能说是商业使用行为,可见,在被告申请注册之前,罗斯蒙特公司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商业使用,而原告北京罗斯蒙特公司的字号应当是“远东罗斯蒙特”,被告从未使用过这样的字号;原告的罗斯蒙特3051智能型压力变送器不是商品,也谈不上商品的*名称和包装、装潢,不应得到保护;被控虚假宣传确实存在不实之处,但系被告前任法定代表人所为,本案诉讼发生后被告已经改正,且涉案不实宣传针对的并不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重要信息,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原告主张的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原告中文名称为“罗斯蒙特公司(美国)”。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登载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zui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美国zui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登载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动化》上刊登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载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宣传页下方显示的是“艾默生过程管理”各地办事处的,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日再现 持续改进、久经验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其中以“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为标题的广告内容为:“罗斯蒙特公司生产的压力变送器已经成为代表性能和高可靠性的工业产品*,安装数量达到1,000万台。罗斯蒙特压力产品系列包括:历经40年现场考验的1151压力变送器、灵活紧凑特别针对行业应用的2088压力变送器、新型共面法兰设计工业标准的3051系列压力变送器、以及一代规模可变的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登载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其中标题为《如何选择仪表才能为工厂的未来开启20扇希望之门?》的广告内容为:“艾默生公司提供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是通向未来技术进步的希望之门。基于规模可变平台,3051S压力变送器实现压力、流量和液位应用的创新技术和实践……”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生产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际应用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简单介绍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介绍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的。”计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自动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下面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工作原理作简单介绍……”
上海罗斯蒙*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备用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罗斯蒙*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1995年12月27日,北京罗斯蒙特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工业用传感器、变送器……代理、批发、零售他人及关联公司的生产工业用传感器、变送器……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股东均为中国自然人,公司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的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为http://www.rsmt.cn的,该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中关于“公司简介”部分的内容为:“上海罗斯蒙特股份有限公司是罗斯蒙特集团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的网页中罗列有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罗斯蒙特控制阀有限公司、上海罗斯蒙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系其公司。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动化》上登载有一则涉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告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和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http://www.rsmt.cn、上海松江优良园区。
2007年2月26日中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拨通号码为(021)57735656的,听取到的语音留言为:“罗斯蒙特过程管理,现在是午休时间,请拨分机号或请上班时再来电。”上海市公证处对的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1715号《公证书》。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处购买了单价分别为人民币2,700元和2,300元、铭牌上均标有“上海罗斯蒙特3051型变送器”的产品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公证书》后附宣传资料中有关“罗斯蒙特简介”内容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型现代化集团公司……罗斯蒙特拥有20多家控股企业、3家合资企业、120家专业协作企业,并在国内外分设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商,已经形成了以自动化仪器仪表为主导产业……致力于创建-上海罗斯蒙特,以*的产品、*的服务、*的信誉热忱与各界朋友竭诚合作……”宣传资料上还罗列有罗斯蒙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罗斯蒙特控制阀有限公司等20余家名称均含“罗斯蒙特”文字的企业。
将公证购得的实物与原告北京罗斯蒙特公司生产的3051型压力变送器相比,两者壳体主色调均为蓝色,接口处塑料帽的颜色均为橘黄色系,银色金属铭牌在产品上的安装位置也*相同。此外,被告产品所附快速安装手册封面右上角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封面左下方被告公司信息内容之上还有“罗斯蒙特集团”字样;原告北京罗斯蒙特公司产品的快速安装手册封面右上角印有“罗斯蒙特3051”字样,手册上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罗斯蒙特3051智能型压力变送器”。
封底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内页中的“企业简介”内容为:“罗斯蒙特集团及其核心企业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都市-上海……罗斯蒙特拥有15多家控股企业、3家合资企业、120家专业协作企业,并在国内外分设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商,已经形成了以自动化仪器仪表为主导产业……致力于创建-上海罗斯蒙特,以*的产品、*的服务、*的信誉热忱与各界朋友竭诚合作……”;《新生中国》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外,还印有“罗斯蒙特集团有限公司”等内容,其内页所罗列的产品有3051压力变送器系列和1151压力变送器系列,同时有如下内容介绍:“罗斯蒙特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型的无区域性现代化企业集团……罗斯蒙特集团拥有6大专业公司、20家控股企业、120家专业协作企业,在中国设立500多家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商,同时拥有5家国外分公司和20多个销售代理,产品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致力于创造品牌的上海罗斯蒙特,以*的产品、*的服务、*的信誉、热忱与各界朋友竭诚合作……”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相关报刊的新闻报道或广告、专业教材、北京罗斯蒙特公司的营业执照、(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石油化工自动化》(2006.5)、(2007)沪证经字第1715号《公证书》、(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及其封存实物、宣传资料、原告北京罗斯蒙特公司的3051型压力变送器及其快速安装手册、被告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原上海罗斯蒙*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变更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含在内。被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认为从开具时间上来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罗斯蒙特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际发生,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在内,但并非该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被告在败诉时承担,本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得到支持的数额。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原告Rosemount Inc.就以中文译名“罗斯蒙特公司(美国)”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并于90年代初开始看好中国市场,且在上海和北京先后成立的两家关联企业也均以“罗斯蒙特”为字号申请登记注册。另从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相关用户使用体会的发表时间以及罗斯蒙特公司之产品被编入我国专业教材的时间综合分析,“罗斯蒙特”不论作为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字号,还是作为“ROSEMOUNT”品牌的*中文音译,均已在被告成立之前就具有了较高的度。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恶意注册并使用原告商号、虚假宣传、仿冒原告商品*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作为与两原告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被告,理应知晓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及其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品牌。在包含了“罗斯蒙特”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注册之后,被告一边在、宣传资料或期刊广告上广泛宣传自己与“罗斯蒙特集团”的关系,并在语音留言中称自己为“罗斯蒙特过程管理”,一边生产、销售使用与原告“罗斯蒙特3051”压力变送器相同商品名称和装潢的产品,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罗斯蒙特集团”的客观真实性,亦未就其为何选择“罗斯蒙特”为字号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将被告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判断后认为,被告诸行为的结合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与原告罗斯蒙特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罗斯蒙特3051”压力变送器的*,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注册含有“罗斯蒙特”之企业名称的目的也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过长期的努力,使其字号及其所经营之品牌“罗斯蒙特”在我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和原告的商品相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罗斯蒙特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在业内的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罗斯蒙特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款、第二十条*款、《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第七条、第八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罗斯蒙特”字号;
二、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压力变送器上使用含有“罗斯蒙特3051”文字的商品名称,并停止使用与原告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生产之3051型压力变送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装潢;
三、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五、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负担5,633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
(七) 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6、《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
7、《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8、《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 判 长 黎淑兰
代理审判员 胡震远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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